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2年12月23日8点左右,曾某、邓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罗某(在逃)等人因无钱上网,而共同商议在桂阳县飞仙镇老朱网吧寻找目标(指学生)伺机作案,到老朱网吧后发现两个学生在网吧内上网,于是曾某等五人强行将这两个学生拖至老朱网吧楼下巷子里的柏树下,以殴打相威胁的方式抢走了一名学生身上的120元现金和另一名学生的一个白色手机。
2013年3月2日中午12点左右,曾某、邓某、雷某在桂阳县飞仙桥中段拦住四中一名学生(14岁),将其拖到桂阳县四中的河边,以啤酒瓶殴打相威胁,抢劫了60元现金。
3天后的下午,曾某、雷某在飞仙桥上又拦住一名四中学生,强行拖上附近的中巴车后,以殴打相威胁的方式抢劫了10元钱。
同一天晚9点,在飞仙中学大门对面的楼房后的围墙外,曾某、雷某持啤酒瓶相威胁,抢走桂阳四中一名学生手机一部,并要求其找钱来赎回手机。后这位同学找他的同学借来6元现金交给曾某等人,曾某又以现金太少为由拒绝退还手机。
3月6日傍晚,曾某、邓某、雷某、张某四人商量好再去抢四中学生的钱。在等候的过程中,张某因家中有事先走。当晚8点左右,两名学生经过,曾某、邓某、雷某上前将其种一名学生王某拦住,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一台黑色三星触屏手机。因王某反抗,不告诉曾某等人手机锁屏密码,曾某、邓某、雷某三人对其殴打,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曾某被王某拖住,张某赶到现场,将王某打倒在地,四人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后因王某逃往飞仙派出所报警,四人才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格为1300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曾某得父母在生下他几个月后离异,父亲一直在广东创办事业,他随奶奶生活。由于对学习不感兴趣,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玩耍或者上网。期间在广东工作了一段时间,与父亲及后妈相处不好,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判处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间曾某回到桂阳,因为自控能力不强,加上父母疏于管教,及缺少缓刑判决后的后续管理,曾某继续实施犯罪。
被告人邓某性格内向,爱好上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一般,经常旷课。初中毕业后,他便辍学在家,一般呆在家里或者网吧上网。邓某此次犯罪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交友不慎、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加之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家长的疏于管教,他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被告人雷某性格内向,不善于与人沟通,从小父母在广东打工,他由爷爷抚养长大。小学时,他的学习成绩还可以,尤其数学比较突出。初中开始,由于迷上网络游戏,对学习不感兴趣而辍学,一般是在家或者和同学出去上网。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他便产生了抢劫学生钱财的想法。雷某因为自身法律意识匮乏、交友不慎和父母的疏于管教,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邓某、雷某结伙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曾某参与抢劫5次,雷某参与抢劫4次,邓某参与抢劫3次。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曾某、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综上所述,对三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曾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少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曾某、邓某、雷某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承办法官感概,养不教,父之过,父母应该花时间教育好孩子,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护航人。同时,反思少年审判工作,希望法院可以为失足少年判后教育帮扶做更多工作,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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