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车彦霖)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年仅17岁的被告人邢某和洪某为朋友出头参与斗殴,将被害人陈某打伤,而二被告人也将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买单。
2013年9月28日19时许,某校高中生施某(另案处理)上晚自习时,与被害人陈某因喜欢同一个女同学发生争执。施某警告陈某离该女同学远一些,陈某不同意,施某便殴打了陈某。事后,陈某纠集了几名同学欲对施某进行报复。施某得知此事后,马上找到好友邢某和洪某帮忙。当晚20时许,施某、邢某、洪某先下手为强,在学校附近找到陈某后,便对其进行了殴打,致陈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擦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邢某、洪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邢某、洪某共同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监护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是在校学生,又系未成年人犯罪,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某、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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