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 2013年9月22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五位共同饮酒人各赔偿死者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000元。
死者徐彪(化名)系范县某化工厂司机,持有A2本驾照。2013年7月22日中午,徐彪与五位同事共同在外吃饭喝酒,尽兴的徐彪此时已经饮酒过量,达到了醉酒的状态。徐彪驾驶昌河面包车回家,沿濮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白衣阁乡钱庄村西北桥头时连人带车掉入孟楼河中,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徐彪体内酒精含量为240㎎/100ml。后范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彪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彪的家人认为:徐彪是受邀才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的,作为共同的饮酒人,五同事在徐彪饮酒过程中没能适时劝阻,导致其饮酒过量,严重醉酒。后在明知徐彪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尽到护送帮助的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五同事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徐彪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徐彪的家人将五同事起诉到了范县法院。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徐彪的五位同事大叫冤枉,他们认为:徐彪和他们是同事,六个人一起吃饭,不存在受邀与被邀的问题。此外,五同事在饮酒过程中有事实的劝阻行为,不存在明显的过错。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彪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徐彪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作为司机,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徐彪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与徐彪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四被告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徐彪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并对徐彪进行有效地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而五被告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徐彪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具有过失,构成对徐彪生命安全的侵害,因此五被告对徐彪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释法,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了新的认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主审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五被告一次性各赔偿原告人民币16000元,计80000元。(讯息来源:范县法院 吉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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