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郑云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却要求提前还款,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还款期限未到,原告任某请求被告时某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被判驳回。
2014年4月,时某以发展种植业为由向任某借款15万元,经任某多次催要,时某分文未付。2019年6月21日,任某与时某对15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计算后,时某向任某出具借款一份,借条中载明“时某本人向任某借款本息合计20万元,保证于2021年6月30日前分三次还清”。2020年10月,任某以时某恶意逃避债务为由将时某诉至法院,要求时某立即偿还借款。
庭审中,时某表示其向李某借款是事实,但是由于其种植农作物的销路一直不好,没有达到预期的收入,且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其无法提前还钱。承办法官在法庭调解阶段,向原告释明:被告时某目前经济状况确实很难在短期内将20万元借款一次性清偿,且还款日期未到,是否同意让被告出具一份详细的分期还款计划。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调解未达成。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是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约定分三次还清,但未约定分期还款的具体日期及数额,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已且被告既不存在预期违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则双方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不能随意要求被告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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