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白云峰)近日,大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盗窃一案,由于赵某系累犯,且有盗窃前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不思悔改见财起意再犯罪
2019年11月11日6时许,赵某在大安市某小区出租屋的插间内,趁被害人高某不在房间之机,将高某放在床上的苹果手机盗走,并以2300元价格出售给长春市某手机店,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4300.00元。
四进“宫门”前科劣迹成累犯
赵某,男,1986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大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期满释放后,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大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期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大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期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大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在其18岁后已受过四次刑事处罚,累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的刑罚。
认罪认罚悔当初
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悔过,称自己是一时糊涂才会重蹈覆辙,希望法院可以再次给自己重新改造的机会。虽然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可从轻处罚,但因其有盗窃前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经该案承办法官合议后,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赵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过失犯罪的除外)。《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构成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和后罪中有一个是判处轻于有期徒刑的,就不构成累犯。(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就不构成累犯。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且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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