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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辱骂前婆婆 前儿媳被判道歉和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郑红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婆婆关系不睦,水火不容。与丈夫离婚后,便将怒气撒在婆婆身上,先在抖音上发布辱骂婆婆的视频,后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婆婆的照片,并配以恶毒、下流的文字进行辱骂。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叶丽被判向原告陈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陈贞的儿子与被告叶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被告离婚前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积怨较深。离婚后被告认为自己离婚,系原告怂恿儿子所为,便将怒气撒在原告身上。被告先在抖音上发布辱骂原告的视频,经他人劝解被告删除了抖音上的视频。之后,被告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照片,并配之以下流、恶毒、不堪入目的文字,对原告进行辱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自然人的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即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被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被告叶丽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照片并配之以恶毒、下流的文字进行辱骂,具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色彩,致使部分群众对原告陈贞的生活作风产生了质疑,导致原告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并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叶丽立即删除辱骂原告的照片及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陈贞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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