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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房价上涨了,售房人能悔约吗?

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杨洁)随着房屋买卖市场的回暖,重点学区房更是走俏。如果你买的学区房房价上涨了,房主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呢?下面,带大家了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陈某欲购买某小学学区房一套,在该学区附近张贴求购信息。李某拥有该学区住房一套,有意出售,故主动与陈某联系。因李某之子现在该小学就读五年级,故双方协商先将学区房出租于陈某,待李某之子小学毕业,再将房屋出售于陈某,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某小区房屋租赁给陈某使用,租期1年,自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租金9000元,租期届满后李某将该房出售给陈某,无论房产市场有无涨幅,约定该房价格为25万元,违约者承担违约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李某支付房租9000元,李某向陈某交付上述房屋,陈某使用期间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2018年5月,由于该学区房房价上涨,李某要求陈某增加购房款5万元,陈某不同意。由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陈某已经另行购买学区房,亦有意解除合同,李某亦愿意承担违约金。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向陈某支付房屋装修损失及违约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依法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奇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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