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郑巧芬 潘定楷)“好房易得,睦邻难求”,和睦的邻里关系既是百姓安居乐业的润滑剂,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近日,惠安县净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镇调委会)、净峰镇村建办、净峰镇净南村联合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相邻权的纠纷案件,使原本一触即发的邻里“战事”,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关系,达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份,惠安县净峰镇村建办接到净南村村民艾甲投诉邻居艾乙建房挖基与住宅距离过近,可能影响建筑安全,要求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通报后镇村干部立即前往现场,经勘查艾乙,于六月份对其石结构旧宅进行拆除,正在进行地基清理,但尚未新建建房审批,同时计划在翻建时挖取土方下降基础高度至与村道持平。
艾甲得知邻居的建房方案后,认为自家地基较浅且与艾乙建设位置距离过近,担心挖取土方后会对自家房屋安全造成隐患。而艾乙认为自己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翻建房屋他人无权干涉。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虽然经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但仍然无果。
镇调委会与镇村建办沟通了解到情况后,并会同村委会组织共同调解此案。通过多次深入到现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细心做好艾乙相关工作,从邻里关系的角度,给艾乙讲道理、做工作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时机成熟后,又对艾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通艾甲工作,并且给艾甲分析:远亲不如近邻,大家都是邻居有可能几代人都要住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恢复良好关系才是关键。在现场调解员、工作人员看到虽然艾乙房屋翻建位置在土地证使用范围内,但双方地基之间距离仅1.5米,如挖取土方确实可能造成艾甲房屋地基松动的安全隐患。接着,调解员和村建村工作人员以案释法,对艾乙详细阐述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在调解员的多次耐心劝导下,艾乙表示可以接受。
调解结果>>>
经讨论,镇村建、司法所制定了一套调解意见,一是艾乙房屋必须经过审批方可以合法建设;二是艾乙房屋建设位置与邻近建设位置距离较近必须四邻确认无异议。三是建议艾乙在挖取土方后立即建设剪力墙确保邻居地基稳定。
通过对艾乙讲解建房权利以及建房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后,最终,艾乙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导调解后,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建设建立起确保邻居地基安全,同时艾甲也同意了这套处置方案。随后双方签订了四邻无异议确认书。邻里和睦的矛盾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村建办工作人员作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从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邀请镇专职调解员、村委会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然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细致的分别劝导双方,不断拉近双方诉求差距,最终促使纠纷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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