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醉死校园,学校承担一成责任
全民公众讯(侯爱梅)吐某系喀什某大学在校学生,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下课后,其将白酒偷拿到学校,在学生宿舍和几名同学一起喝酒,至第二日凌晨2时许。吐某意犹未尽,准备从学生宿舍2楼窗户出去时,被学校保安制止。后其将床单斯成条拧成绳子,抓着绳子从三楼往下滑时,绳子断开,吐某摔到地上。舍友发现吐某坠楼后,通过宿舍管理员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报案。120急救中心的医生及时到场确诊其死亡。喀什公安局法医鉴定处作出“死者吐某高坠,颅脑多处骨折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
吐某父母与学校就吐某在校死亡一事协商未果。后吐某父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喀什某大学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496483元的70%即34753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本案受害人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明知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喝酒,案发当日在学校宿舍内酗酒后翻窗外出,摔到楼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其个人对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故意过错或过失,但鉴于该事件发生在校园,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喀什某大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22401元的10%即42240.1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