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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字体大小[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拍卖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jszh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新形式。近年来,网络拍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从事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照《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向商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网络拍卖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备案)、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

  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制定文物等细分领域网络拍卖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

  三、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在线公告、展示、主持、竞价、成交确认、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直播拍卖、线上与线下同步拍卖等充分发挥拍卖师作用、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展示拍卖标的、切实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产品,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

  四、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

  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转型。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照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业务标准,建设和优化网络拍卖服务系统,为拍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推动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企业以及拍卖活动上下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合作,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

  五、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

  鼓励拍卖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发挥市场和专业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场景,拓宽服务内容。推动拍卖企业应用新技术手段提供标的尽职调查、鉴定评估、审定评级、标的询价、市场推广、精准营销等拍卖相关服务。鼓励拍卖企业拓展合法的新拍卖品类,促进市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与托付保管、在线展示、教育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

  六、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

  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知假拍假、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以及平台经营者侵犯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商业秘密等扰乱市场秩序、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七、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

  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配合、央地联动,加强对网络拍卖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形成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八、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

  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应当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备案)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平台经营者要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对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

  九、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自律,构建诚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签约承诺,引导网络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开展自律合规培训,强化规范经营理念,形成长效机制。

  十、加强网络拍卖试点探索

  依托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等,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探索优化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利用新技术加强网络文物拍卖动态监测,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信用监管试点。要认真总结,及时提炼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立足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着力推动网络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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