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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权方便快捷

发布时间:2009-07-09  来源:四川在线  字体大小[ ]

           四川在线  (2008-06-03 15:36:08)   来源:四川在线

    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四川在线特派记者专访了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王蓬勃律师。


  •   ★法律咨询服务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仲裁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的又一部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该法对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方便快捷”之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如下看点、亮点:

      ●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法》将近年来出现的新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类似劳动争议都可申请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劳动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劳动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有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再也不会因交不起仲裁费而发愁,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
      按《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目前应适用《劳动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为1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证据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能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对这一行为坚决说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对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证据提供上,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纠纷可以就地解决
      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地增加劳动者的成本(路费、餐饮、住宿等)。为了能让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强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缩短了争议处理时限
      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后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劳动仲裁法》进一步缩短了上述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有关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仲裁法》第十六条再次为劳动者指明了一条维权捷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调解协议书经过支付令程序后,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必须及时依法申请仲裁。

      ●特定争议先行裁决
      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劳动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就对事实清楚的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裁决作出了程序规定,可缓解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无须担保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直接规定,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不必提供担保就可申请先予执行,对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的劳动者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福音。

      ●两类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法》对两大类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的争议。另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在线记者 亓淦玉)
  •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咨询电话:13518216764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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